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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空调器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空调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非常设机构,由与空调行业相关的协会会员自愿加入组成。
第二条 专委会是协会下设二级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专委会不设立任何性质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专委会在协会章程范围内结合本行业的业务特点开展活动,走协商、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四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专委会团结全国空调行业的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专家,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公众的桥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促进空调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专委会的工作范围:
(一)组织委员秉承诚信、友善、合作、共赢的价值观,共同营造空调行业公平竞争与合作的市场环境;
(二)传递、交流和讨论涉及空调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市场信息;
(三)参与政府有关空调行业政策及技术法规的研究,提出有利于空调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
(四)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维护行业和企业合法权益;
(五)组织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开展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六)充分发挥专委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内的资源共享;
(七)开展行业交流,促进提高空调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八)组织和推动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推动开展绿色设计、绿色制造和资源回收和再利用,促进空调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九)宣传空调行业和产品知识,提升社会各界对空调行业和产品的认识;
(十)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交流,为委员创造国际合作的机会;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协会规章规定、有益于行业发展和企业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专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为单位委员。
第七条 拥护协会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专委会:
(一)协会会员,与空调行业紧密相关的整机、零部件、设备、原材料的企业;
(二)拥护本专委会工作条例,履行委员义务。
(三)非协会会员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可受邀参加专委会活动。
第八条 加入专委会的程序:
(一)按照协会章程成为协会会员;
(二)提交专委会入会申请表;
(三)由协会秘书处分管领导审批,批准通过后成为专委会委员。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专委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专委会活动并获得本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监督权和提出罢免建议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委会的工作条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维护本专委会和本行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专委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专委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积极向本专委会反映行业情况,沟通行业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专委会做贡献;
(五)所有委员不得以专委会名义进行商业化宣传;
(六)专委会的会议内容、议题和决议由专委会统一发布,任何委员不得独立发布;
(七)保持与专委会紧密的沟通。
第十一条 委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协会规章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本专委会委员的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委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专委会。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丧失协会会员资格;
(二)不再符合专委会委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连续2次无故缺席专委会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设立
(一)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执行主任一名;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新一届主任委员的候选单位名单从现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中推荐或自荐产生,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候选单位可由上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专委会其他委员中推荐或自荐产生;
(三)主任委员应该为整机企业,从协会理事单位成员中优先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整机企业年产量在行业排名前五;自有品牌产品年销量在行业排名前十;配件企业担任副主任委员,数量不得超过当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数量总数的20%。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任委员职责
1.推荐主任一名、执行主任一名,主任和执行主任应热心行业和专委会工作;
2.主任或执行主任负责召集专委会年度会议;
3.主任或执行主任主持制定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4.主任或执行主任主持专委会日常工作;
5.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二)副主任委员职责
1.推荐副主任一名,副主任应热心行业和专委会工作;
2.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有关工作;
3.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派专人负责联络协调专委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活动制度
第十七条 专委会活动制度
(一) 专委会每年至少集中召开1次会议,有必要时,可以临时组织召开专委会会议;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可召开相应的专题会议。
(二)按时举办换届会议,现任主任委员须在换届会议上做任期内工作报告;在换届会上现场选举产生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如需推迟换届须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并备案。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由协会会费划拨专项专委会活动经费;
(二)捐赠及赞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2022年8月30日专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协会秘书处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
空调专业委员会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