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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用电器协会 家用电热水器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家用电热水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非常设机构,由与电热水器行业相关的协会会员自愿加入组成。
第二条 专委会是协会下设二级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专委会不设立任何性质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专委会在协会章程范围内结合本行业的业务特点开展活动,走协商、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四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专委会团结全国电热水器行业的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专家,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公众的桥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促进电热水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专委会的工作范围:
(一)参与政府有关电热水器行业政策及技术法规的研究,提出有利于 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组织开展电热水器行业高质量发展战略等重大课题的研究;
(二)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委员诉求,维护行业和委员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四)组织和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开展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五)组织委员秉承诚信、友善、合作、共赢的价值观,倡议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行业公平竞争与合作的市场环境;
(六)促进品牌建设,推进产品质量的提高,配合政府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七)积极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组织开展新技术、新模式的交流与推广活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八)组织和推动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绿色设计、绿色制造和资源回收和再利用,促进电热水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九)开展消费指导工作,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促进产品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普及;
(十)积极发挥专委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搭建跨界交流平台,创造国际交流机会,推动国际贸易合作;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开展有益于委员及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十二) 符合法律法规和协会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专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为单位委员。
第七条 拥护协会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专委会:
(一)协会会员,与电热水器行业紧密相关的整机、零部件、设备、原材料的企业;
(二)拥护本专委会工作条例,履行委员义务;
(三)非协会会员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可受邀参加专委会工作。
第八条 加入专委会的程序:
(一)按照协会章程成为协会会员;
(二)提交专委会入会申请表;
(三)由协会秘书处分管领导审批,批准通过后成为专委会委员。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专委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专委会活动并获得本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监督权和提出罢免建议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委会的工作条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维护本专委会和本行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专委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专委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积极向本专委会反映行业情况,沟通行业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专委会做贡献;
(五)所有委员不得以专委会名义进行商业化宣传;
(六)专委会的会议内容、议题和决议由专委会统一发布,任何委员不得独立发布;
(七)保持与专委会紧密的沟通。
第十一条 委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协会规章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本专委会委员的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委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专委会。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丧失协会会员资格;
(二)不再符合专委会委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连续2次不参加专委会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设立
(一)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新一届主任委员从上届副主任委员中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三)主任委员应该为整机企业,从协会理事单位成员中优先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整机企业年产量在行业排名前五;自有品牌产品年销量在行业排名前十。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任委员职责
1.推荐主任一名、执行主任一名,主任和执行主任应热心行业和专委会工作;
2.主任或执行主任负责召集专委会年度会议;
3.主任或执行主任主持制定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4.主任或执行主任主持专委会日常工作;
5.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二)副主任委员职责
1.推荐副主任一名,副主任应热心行业和专委会工作;
2.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有关工作;
3.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派专人负责联络协调专委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活动制度
第十七条 专委会活动制度
(一) 专委会每年集中召开2次会议,有必要时,可以临时组织召开全体委员大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可召开相应的专题会议。
(二)按时举办换届会议,现任主任委员须在换届会议上做任期内工作报告;在换届会上现场选举产生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如需推迟换届须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并备案。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由协会会费划拨专项专委会活动经费;
(二)捐赠及赞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 年 月 日专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协会秘书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