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目前会员中心只对协会会员开放,不再接受个人注册,如有问题,请与会员部联系。
专委会工作条例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保健电器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保健电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的非常设机构,由按摩器具、足部保健电器、按摩椅等保健电器生产企业、保健电器零部件生产企业以及相关机构自愿加入组成。
第二条 专委会接受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的领导,在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章程范围内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开展活动,走协商、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章程和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等规章,团结全国保健电器企业的企业家、从业者与工程技术人员,搭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的桥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推动中国保健电器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专委会活动制度
第四条 专委会组织框架
1.专委会设主任委员单位一名,副主任委员单位若干名;
2.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主任委员单位由副主任委员单位轮流担任;其中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委派一名副主任委员,但不参加专委会的选举;
3.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推荐,并报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批准;
4.专委会下设秘书组,代表各企业进行事务性的协调。秘书组人员组成为主任委员单位派出一个秘书长、协会派出一个副秘书长,每个企业委派一个联系人。
第五条 专委会组织活动制度
1.专委会每年集中开1-2次会议,有必要时,可以临时组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另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可召开相应的专题会议。另外会议可以采取“轮流主办”的形式进行。
2.活动内容主要包括:
1)宣传与行业发展有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方针与政策,提升社会各界对保健电器行业的认识;
2)组织企业开展保健电器相关的技术交流,技术攻关和技术合作,联合开展相关技术课题的项目申请,积极推动产业技术进步;
3)引导企业规范生产,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和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开展会员自律,共同维护行业的诚信原则与职业道德,营造公平竞争与合作的市场环境;
5)建立信息平台,提供资讯服务,增进企业交流与沟通,开展协同工作,扩大产业影响力;
6)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问题,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传递上级及其他行业的有关信息,充分发挥专委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现资源共享。根据会员单位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开展研讨交流活动;
7)组织企业参加展会,开展市场引导活动;
8)临时的重要议题。
第六条 会员吸收制度
专委会实行会员制,主要面向企业会员,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承认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
2.是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会员单位,并自愿加入本专委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支持本专委会的工作。
第七条 会员权利制度
专委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专委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专委会的各种活动,拥有优惠及优先权;
4.享有获取保健电器国内/国际行业情报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有本专委会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委会会员义务制度
专委会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专委会决议;
2.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专委会声誉及会员间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按规定及时缴纳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会费;
5.积极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沟通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专委会组织做贡献;
6.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专委会活动或两年不交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7.会员单位(含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不得以专委会名义进行商业化宣传;
8.专委会的会议内容、议题和决议由专委会统一发布,任何会员单位不得独立发布;
9.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专委会有权通过大会讨论处罚意见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秘书长职责
1.主任委员单位职责
1)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2)负责召集专委会年度全体会议;
3)主持制定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督促秘书长工作;
5)主持专委会会议。
2.副主任委员单位职责
1)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2)协助主任委员单位开展有关工作;
3)监督、督促秘书长的工作。
3.秘书长职责
1)具体负责落实专委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2)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专委会活动经费来源
保健电器专委会不单独收取会费,会员必须按时交纳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会费。
组织大型活动,经协商可通过企业分摊或企业赞助等方式解决。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
保健电器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