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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电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6)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
第四章 申报
第五章 监督及异议
第六章 授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家电科技进步奖奖励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国家电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家电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申报时,由单位组织的统一申报需明确到具体完成人员。以个人名义申报的需得到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四条 奖项设置分为一、二、三等奖。
第五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该奖项的候选人。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该奖项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 中国家电科技进步奖是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授予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负责中国家电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受奖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九条 中国家电科技进步奖奖励每年一次。
第十条 中国家电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等级 | 评定标准 |
一等奖 |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
二等奖 |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 |
三等奖 |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所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经实施,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1、了解国家科技方针和中长期科技发展方向,熟悉本行业产业技术发展政策、方向。
2、具有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是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
3、具有丰富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
4、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奖励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四条 符合中国家电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均可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时,应当按照中国家用电器协会要求统一填报。
第十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个人申报涉及知识产权归属事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隔一年后,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中国家电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章 监督及异议
第十八条 申报奖励项目(含完成人)的等级评定结果通过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中国家电科技进步奖接受社会的监督。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六章 授 奖
第二十一条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对获奖项目、人选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授予中国家电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完成人,由中国家用电器协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符合相关要求的获奖项目,优先推荐参加下一年度的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所有获奖项目将建立证书档案,可永久查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负责对本细则条款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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