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目前会员中心只对协会会员开放,不再接受个人注册,如有问题,请与会员部联系。
电热毯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电热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家用电器协会领导下的非常设机构,由电热毯生产企业、电热毯零部件生产企业以及相关会员单位自愿加入组成。
第二条 专委会在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章程范围内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开展活动,走协商、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专委会团结全国电热毯企业的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专家,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公众的桥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发展中国的电热毯事业。
二、专委会活动制度
第四条 专委会组织框架
1.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单位一名,副主任委员单位若干名;
2. 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主任委员单位由副主任委员单位轮流担任,可连任一届;其中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委派一名副主任委员,但不参加专委会的选举;
3.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推荐,并报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批准;
4. 专委会下设秘书组,代表各企业进行事务性的协调。秘书组人员组成为主任委员单位委派一名秘书长,每个企业派一名联系人,协会派一名干事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专委会活动制度
1. 专委会每年集中召开1-2次全体会议。有必要时,可以临时组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另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可召开相应的专题会议。
2. 活动内容主要包括:
1)宣传中国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与政策,提升社会各界对电热毯行业的认识;
2)开展电热毯的技术研究和经验交流,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提高电热毯行业的技术水平;
3)组织会员共同维护电热毯市场的诚信原则与职业道德,营造公平竞争与合作的市场环境;
4)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交流,扩大会员的视野,为会员创造国际合作的机会;
5)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传递上级及其他行业的有关信息,充分发挥专委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现资源共享;根据会员单位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开展研讨交流活动;
6)临时的重要议题。
第六条 会员吸收
专委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承认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
2、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会员单位,并自愿加入本专委会,履行专委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专委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专委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专委会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享有获取电热毯国内行业信息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有本专委会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委会会员义务
专委会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专委会决议;
2、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专委会声誉及会员间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积极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沟通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专委会组织做贡献;
5、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
6、会员单位(含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不得以专委会名义进行商业化宣传;
7、专委会的会议内容、议题和决议由专委会统一发布,任何会员单位不得独立发布;
8、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专委会有权通过大会讨论处罚意见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职责
1、主任委员职责
1)负责召集专委会年度会议;
2)主持制定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督促秘书长工作;
4)主持专委会日常工作;
5)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2、副主任委员职责
1)协助主任委员开展有关工作;
2)监督、督促秘书长的工作;
3)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3、秘书长职责
1)具体负责落实专委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2)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3)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经费
本专委会不收取会费,专委会的各项活动经费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会员分担。